贵阳劳动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贵阳劳动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贵阳劳动合同1甲方单位名称:
乙 方 姓 名:
编 号:
合 同 (固定期限) 书
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 :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市 县(区) 街道 居
委会 街 号 单元 室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 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可根据岗位要求及工作持久稳定性确定合同时间长短)试用期 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届满,乙方提出转正申请,经甲方考核合格后,本合同继续履行;若乙方在试用期届满之时未提出转正申请,亦未明确表示解除本劳动合同,则试用期满后视为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条 甲方录用条件为 (录用条件不同于招聘条件,是对试用期内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文化水平、工作技能、绩效等方面的规定,是决定试用期届满是否继续录用的一个重要考评指标。如此次空白,则不能适用本合同书第十九条第一款内容。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 工作。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符合甲方依法制定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 ,如因政府行为或甲方经营需要变更工作地点的,乙方应服从安排。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乙方周一至周五工作,每日工作时间为 8小时,周六、周日休息,具体作息时间见附件《公司管理规定》。
2、 班制。甲方安排乙方 班 运转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七条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生育假、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内部薪酬管理规定,甲方应于每月 30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元/月。(不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试用期间,乙方试用工资为 元/月。(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应扣费用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乙方在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值班的,按日平均工资标准参照相关规定给予发放加班补贴。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 乙方入职后,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岗前培训,帮助其熟悉工作内容、工作场所,提醒注意事项,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危险。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可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与乙方协商变更劳动期限,以规避第三次续签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潜在风险)
第十七条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甲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制度规章,损害乙方权益的;
4、甲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上述情形下,乙方如需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应提前三天,试用期后合同履行期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如甲方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手段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离职证明、职业资格证、隐瞒竞业限制义务等,致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无效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 ……此处隐藏13232个字……舞弊,对甲方造成损失金额在 元以上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5、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等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依法宣布破产;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情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甲方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五)经济补偿金
本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甲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的,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十一、解除与仲裁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事项
(一)甲方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甲方经民主程序制定的,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乙方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及时将出现的不可抗力因素告知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后,甲、乙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合同期限内,因乙方应征入伍或上学深造等原因但仍需保持劳动关系的,经双方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可以变更本合同条款。
(五)合同期限内,如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以依法订立有关协议,约定服务期,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乙方属负有保密义务的,双方可以依法订立有关协议,约定竟业限制条款,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关系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原则下另行协商,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该补充合同或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及乙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应妥善保管。
3、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